内蒙古出台政策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矿业权转让


时间:2014-11-10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管企业矿业权转让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监管企业矿业权的转让。

该办法规定矿业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监管企业转让采矿权,转让政府配置探矿权的,须由出资人批准。矿业权转让要遵循权益审查、可行性论证、依法决策、出资人批准、资产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和要求。办法对矿业权转让国有资产管理环节的申报、审批、资产评估等做了原则性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仅作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管企业实施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依据,不代替法律法规对矿业权实施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厅属监管企业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简化管理环节,规范转让行为,提高矿业权转让运作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地勘企业产业优势,切实保障国有资产权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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