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国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利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快速发展,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新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按照税收政策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系列政策的出台, 不仅让小微企业有了战胜现实困难的信心,还为企业由微变大、由弱变强铺平了“转型”道路。同时,在增加就业和改善民生等方面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据统计,继新政策实施后,全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受惠面将达到85%以上,而此前仅为1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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