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发改委、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根据《规定》,自治区不再布局新的化工园区,严格产业准入、推动产业改造升级,以提升化工行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水平。
《规定》要求,自治区将严守已划定的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三区三线”内不得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化工项目。除现有化工园区外,不再布局新的化工园区。现有园区扩大面积的,要与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四大重点流域内蒙古段及主要支流岸线至少保持1千米距离。对现有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未按规定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或评估不达标的化工园区,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严禁在安全容量超控的园区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有关规定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严格控制焦炭、电石、PVC、烧碱(天然碱除外)、纯碱(天然碱除外)、尿素、磷铵、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基础化工行业技术标准,如新(改、扩)建捣固焦炉碳化室高度不低于5.5米,新建或技改电石生产装置单炉容量不低于4万千伏安,新建PVC、烧碱项目产能均不低于30万吨/年等;严格安全标准和环保准入。
同时,《规定》提到,将提高现有化工园区安全及环境管理水平。完善化工园区安全环保设施,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加强对废气特别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置,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规范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运输管理,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洗车场,逐步实现封闭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在线监测、信息共享;以新员工、农民工、临时聘用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重点,立即开展全区化工生产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全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识危避险能力。
此外,《规定》还提到,内蒙古各化工园区要加快现有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对不符合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质量标准或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范围的企业进行限期改造,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退出;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逐一筛查,及时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企业列入搬迁改造名单。(记者 唐可)
转自: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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