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自治区财政通过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不断加大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支持力度,极大地激发了区域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和动力。从盟市看,总财力由2006年的527.7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2254.8亿元,年均增长23.1%;从旗县看,2012年县级财力占全区总财力的52.3%,分别高出全国和西部地区平均水平4.9个百分点和3.1个百分点。
各盟市旗县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为切实增强自治区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区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营造良好的区域协调发展环境。从2012年起,按照“稳妥适度、均衡财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规范部分共享税种收入分配关系,从体制上完善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同时,对因自治区完善财政体制新集中的财力绝大部分通过转移支付分配给盟市旗县。体制完善后,调动了各地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全区盟市旗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规模不断提高,由2006年280.4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1427.5亿元,年均增长26.2%。
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自治区财政按照中央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要求,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和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提高为重点,不断规范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持续加大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稳步提高困难地区的财力保障水平。“十二五”以来,自治区下达各盟市旗县均衡性转移支付由2010年的152.4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227.1亿元,年均增长14.2%。为尽快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自治区对兴安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较困难的地区相继实行了特殊财政补助政策,2010-2013年,共下达上述地区特殊财力补助53.8亿元。2013年,按照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要求,自治区财政进一步制定了一系列财税扶持政策,安排一定资金对各旗县上划自治区五税增量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同时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5年内,将原来由旗县负担的出口退税超基数上解中央部分,改由自治区全部负担,进一步提高各地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
近年来,我区积极构建“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逐步提高”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自治区下达各旗县的县级基本财力奖补资金由2010年的26.9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44.9亿元,年均增长18.6%。通过机制引导,自治区各类资金向旗县集聚,县乡政府支付能力显著加强,支出规模持续扩大,各项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有力推动了县乡各项民生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十二五”以来,全区县级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城乡社区事务等直接与民生相关的支出年均增长27.6%,超出同期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增幅4.8个百分点;占全区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由2010年的52.9%提高到2012年的60.1%。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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