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广元市城管执法局获悉:2月1日零时起,广元市主城区内机动车违法停放处罚、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职能由市城管执法局行使,市公安交警支队不再履行该职责。据了解,为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元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作出上述决定。
广元市主城区内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泊位的许可设置职能一并调整给市城管执法局,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组织规划设置或取消市主城区内机动车临时停放泊位。
为切实履行好两项职能,市城管执法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职能的通告》,将在广元日报、广元电视台及市城区户外大型LED显示屏进行集中宣传,使广大交通参与者知晓。
该局制定了《广元市城管执法局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查处工作规范》,规定:城管执勤人员发现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后,对在现场的驾驶人或通过喊话后立即到场的,向其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立即驶离的,不予罚款处罚;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或通过喊话后仍未到场的,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处罚。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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