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作者:刘文藻 李梓溶    时间:2015-05-20





  政府采购活动严禁各类违规收费和违规代收资金、不得拒绝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出的正当服务请求、不得设置门槛或者许可事项。记者5月19日获悉,为加强对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监管,省财政厅下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

  《通知》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独立非营利事业法人资格,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任何费用,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所需正常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通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积极做好有关服务工作,逐步推进政府采购服务标准化。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不得拒绝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出的正当服务请求,如采购代理机构拷贝开标评审视频资料以完整保存档案等。不得越权行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如制定政府采购规则、审查采购文件、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受理供应商投诉等。不得设置门槛或者许可事项,如无法律依据要求进场交易工作人员提供证明其身份以外的资格证明材料、对供应商进行事前资格审查、要求到其指定金融机构开户等。(记者 刘文藻 李梓溶)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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