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山西省药品流通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切实有效维护公众用药安全,日前,我省在药品零售企业试点推行电子处方服务相关工作。
试点企业为我省取得一照两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且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开具范围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其余药品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电子处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药品零售企业所合作的开展远程问诊、电子处方在线服务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应遵守相关规定。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并保存在企业门店备查。在开展试点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药品零售企业,药监部门将予以劝退,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通过严格规范电子处方的管理,推进和完善药品零售企业信息化服务机制,探索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更好地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安全、有效、便捷的惠民服务,解决群众关切的合理用药及购买处方药问题。
转自:山西经济日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7254。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