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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不断在叠加 互联网金融监管日趋严密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互联网金融列入应警惕的一类金融风险,关注重点已由“促进”、“规范”转变为“警惕”,这意味着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累积的风险,必须要提高重视程度,也意味着,未来一年国家仍将延续强监管的政策态势。


  互联网金融再次站在政策的聚光灯下。这一次,在2017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互联网金融出现在“抓好金融体制改革”版块是作为应该警惕的一类金融风险出现的。这已是互联网金融连续4年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为互联网金融定性,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则将其列入应警惕的一类金融风险,关注重点已由“促进”、“规范”转变为“警惕”,这意味着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累积的风险,必须要提高重视程度,也意味着未来一年国家仍将延续强监管的政策态势。


  风险不断在叠加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通过或依托互联网技术和工具进行资金融通和支付及相关信息服务等业务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互联网金融已在我国蓬勃兴起。


  根据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而发展起来的,先后经历了从网上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再到大数据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财的发展历程。吴昊,北京闪银奇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ecash闪银)的CMO,他从2013年开始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


  “互联网金融行业里头到处都在喊着‘颠覆’,一会要颠覆银行,一会要颠覆券商,从银行人士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评价来看,危机感也挺重的,这又加剧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自信心。”吴昊对《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说。


  到了2014年,P2P开始迅速崛起,由于进入门槛很低,又有巨大的监管套利的诱惑,包括传统银行、小贷公司乃至民间拆借公司和普通的技术外包公司都在搞P2P。行业里越来越多的P2P公司完成了融资,很多城市也开设了P2P的线下门店。


  但也正是从2014年开始,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了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问题,爆雷、跑路的情况开始出现,并且愈演愈烈。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指出,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在全国扩展至数千家,市场的规模已经是万亿计。但监管不够,存在骗贷、非法集资等问题,风险管理不够,需要监管部门规范,进行市场净化。


  互联网金融累积的风险,尤其体现在非法集资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日前在全国两会上透露,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9500余件,其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8200余件、集资诈骗案1200余件。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亟须关注。


  “与传统非法集资手段不同,该类案件集资方式往往借助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创新的名义,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并且凭借互联网广泛传播,涉及参与者众多,地域遍布全国,投资人损失巨大。”陈国庆说。


  震惊业界的e租宝非法集资500余亿元案就是典型一例。“该案借助互联网非法吸收115万余人公众资金累计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98亿余元。”陈国庆表示,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资金共计380亿余元。除了e租宝案,现已被立案侦查的包括泛亚陷入430亿元兑付危机、大大集团非法集资40亿元、鑫琦资产19亿兑付危机等,都颇令人震惊。互联网金融累积的风险也在不断叠加集聚。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民盟中央一份《关于促进P2P网贷平台风险防控和健康发展的提案》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263家P2P网贷平台出现问题,且被曝平台大部分涉嫌刑事犯罪。其风险主要表现为:网贷平台的资金不足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平台发布非真实性借款标的为己牟利导致的信用风险,P2P网贷平台逐渐脱离了传统运营模式后存在的监管风险。


  监管日趋严密


  2016年以来,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再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频发,监管层已开始着力解决过去几年随着互联网金融野蛮增长所积聚的金融风险。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全面部署。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等十几个部委发布了包括跨界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在内的多个细分领域风险整治文件。


  方案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此次方案不仅再次提到股权众筹不得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的问题,而且强调了需要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方案在工作原则中称,“要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来监管。此外,“穿透式”监管还意味着,不仅仅是一行三会,省级人民政府也负有监督职能,而这一般是由各地金融办来承担的。除此之外,工商局要监督互联网金融广告,公安机关要打击“e租宝”之类的非法集资,工信部要负责企业电信运营资质审核,各部门各司其职。


  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目前正在开展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行业底数初步摸清。


  全国政协委员、央行副行长潘功胜3月4日在参加全国政协经济界别小组讨论间隙则表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清理整顿”阶段。


  潘功胜说,央行会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分类处置,不过处置的过程必须讲究策略和方法,会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时打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经营。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形成了“中央统筹、行业自律、专项整治”三大行动体系,这三大行动体系从监管政策、民间自律、专项突破三方面各自发力。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务院到地方金融办,形成了一个全国布局,深及各部委、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各细分领域的监管网络。如果说2016年是监管政策的颁布期,那么2017年将进入到一个具体执行期,各种监管政策的过渡期、整改期临近。


  与此同时,业内专家指出,尽管去年以来监管部门采取多项手段抑制金融风险并取得一定成效,但资金“脱实向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过度膨胀、大类资产快速轮动和资产价格泡沫堆积等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一种方式,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风险的形成与爆发基本都是创新带来的杠杆作用引起的。法律滞后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法律制度的缺失风险,因此,2017年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被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


  需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司法意见


  ●针对涉互联网的民间融资鱼目混珠、刑民交织,司法存在许多模糊地带等问题,法律界人士指出,需要尽快出台司法意见,加以明确。


  ●首先要明确刑事打击的范围和重点,统一执法标准。


  ●其次,要出台司法意见或指导案例,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原则。


  ●最后,以单位模式进行管理和运作的互联网融资是否认定为单位犯罪,也值得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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