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3-03-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7日发布系列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两部门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支持科技创新,两部门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两部门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两部门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记者 曾金华)


  转自: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