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生态环境监测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5-11-26





  遥感监测、视频监控、联网监管、信息共享……一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全链条的刚性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正式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将全面重塑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生态。


  《条例》通过明确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各方权责、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系统构建了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制度框架,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数智化发展新阶段。


  开启法治化新纪元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近年来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技术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对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新形势下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聚焦生态环境监测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基础性行政法规的定位,重在确立基本制度、明确总体要求;统筹做好与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陈传忠指出,生态环境监测是支撑生态环境保护的“顶梁柱”和“生命线”。《条例》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进行了顶层设计,要求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现代化监测体系。一方面,明确部门协同机制,建立“大监测”工作格局。另一方面,国家与地方联动,保障网络建设运行有序。同时,确立数据汇交共享制度,夯实协同治理数据基础。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郭承站表示,《条例》通过统一标准、明确责任、强化惩戒,构建了覆盖“监测-数据-监管-问责”全链条的刚性制度框架,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事业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新纪元。


  强化数智化监测能力建设


  根据《条例》第五条,国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党委书记、主任黄小赠指出,鼓励智慧监管与非现场检查。《条例》提出加强部门联合检查,鼓励通过非现场检查、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这顺应了数字化时代潮流,推动监管从“人海战术”向“科技赋能”转变,利用视频监控、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条例》敏锐把握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为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的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为依靠科技创新提升监测能力提供了法治牵引。一方面,《条例》着眼构建覆盖陆海、贯通天地、央地协同、数据互通的高水平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着力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装备向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这一顶层设计为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广度、精度和效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条例》明确鼓励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应用,要求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集成、管理、服务和共享,其导向是推动监测手段从传统手工向自动化、智能化演进,监测模式从粗放式向精准化转变,为推广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这不仅能提升监测效率,减少人为干扰,更能实现对生态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的实时感知、精准溯源和趋势预警,从而为“精准、科学、依法”治理污染提供技术支撑。


  推动建立全链条监管体系


  在监测监管力度方面,《条例》重在确立基本制度、明确总体要求,对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的公共监测、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的自行监测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受委托开展的监测服务都作出明确规定,还针对不同主体的义务性要求设置了严格法律责任,以严密法网保障生态环境监测的顺利开展。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一些技术服务机构被曝光参与数据造假,针对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监测服务的机构,《条例》建立了全链条监管体系。


  郭承站表示,过去,技术服务机构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小、散、乱”问题,特别是在自行监测技术服务方面,市场饱和、低价竞争问题突出。《条例》通过统一的监测标准体系、明确的基础能力要求、分级分类的监管制度、坚定有力的惩处措施,可以有效净化市场生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坚守底线、诚信合规的企业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空间,培育更多规模化、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市场公信力。(记者 王林)


  转自: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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