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记者从2015年(第32届)全国医药工业信息年会上获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办法雏形已现,对专利药、部分独家品种的价格谈判将于今年试点。有业界人士指出,药价改革真正落地后,我国制药企业或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今年5月5日,国家发改委会同7个部门联合发出《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宣布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则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多达2000余种,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200余种。换而言之,这两类药品的价格形成,是药价改革的重头戏。在各省(区、市)年内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11月中下旬统一开标的当下,这两项制度的出台显得更为重要。
支付规则浮出水面
“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在征求意见,有望在今年9月底之前出台。”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药价处处长宋大才在信息年会上透露,“我们也希望,通过探索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管理,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机制,建立一种价格、招标、医保多方政策联动的综合措施,调动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采购的积极性,合理地建立药品采购价格,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
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强调,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办法须在今年9月底之前完成制定。这也就是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将在规定时限内出台。
记者随即向一位消息人士求证。该消息人士向记者确认,就在前不久,多个部委相关人士确实坐在一起对人社部提交的一份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但从严格意义上说,那份文稿不能算是征求意见稿,只能算是最初的讨论稿吧。”
据悉,在讨论稿中,核心内容是希望开始能按商品名制定支付标准,待创造条件、条件成熟,逐步过渡到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也就是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最初的医保支付标准制定有可能是一品一价,但会逐步过渡到一类一价。其中,前端实际采购价格会是医保支付的重要基础,此外还将参考药品零售价格、市场供求关系等综合因素。
“从目前来看,各个部委的意见并不统一,现在不确定9月份前一定会出台。因为目前只是个讨论稿,最后出台的内容或将有所改变。”上述人士说。
此前,多名行业协会专家在公开场合也表示,药品医保支付不是一个价格,而是一种管理规则和模式。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技术标准部副主任张杰在谈及药品医保支付时也认为,药品支付标准更应该是建立机制、控制整体费用,而不是要将某家企业的某个药品价格降到什么程度。此外,各方均“有利可图”是这套机制运转的基础。
“零差率不是医保控费的好办法。”张杰以韩国1999年推行零差率为例,列举了1994~1999年和1999~2004年韩国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的增长情况。数据显示,韩国医疗费用在1999年以前年均增长8.2%,在1999年以后年均增长11.6%;而药品费用则在1999年以前年均上涨1.4%,在1999年以后年均上涨达到13.5%。“而实际上类似这种情况也出现在国内很多地区。”张杰说。
有业内人士推测,这或许意味着人社部在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时,不会实行药品价格在医疗机构中的平进平出。
价格谈判年内试点
或许是2015年已过半,记者还了解到,有关药价改革其他相关工作方案的制定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政司副巡视员朱洪彪表示,国家卫计委按照国务院意见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正在会同十几个部委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有序地推进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的价格谈判工作。
“今年将选择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之后,再逐步扩大谈判的品种范围。”朱洪彪说,至于对国家谈判以外的专利药、独家生产药品,则“推动跨区域的联合采购”。
6月19日国家卫计委下发的《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一时不能纳入谈判试点的药品,“继续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量价挂钩、价格合理的集中采购实现路径和方式,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宋大才也表示,国家发改委也正在研究加强药品价格监测的具体方案,重点做好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及信息发布,以及价格成本专项调查工作,使药品价格行为更加规范。
宋大才直言,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已经实施了一个多月,药品价格最后的定价权实际上交给企业。“在新的环境下,如何根据药品的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来合理地制订和调整价格,对企业将是一个新的考验——因为药品价格最终要得到市场的认同。因此企业要在药品价格调整的时机和调整的幅度上讲究方法。”宋大才说。
一位业内人士也认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出台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按照商品名制定支付标准,其政策可能跟发改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类似,一些高价药暂时还会保持价格优势。但一旦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那就意味着只有拥有专利的创新药才能享有真正的市场保护”。(本报记者 胡芳)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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