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向各地国税机关提出具体要求,以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通知指出,认真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退税规范)是持续推进出口退税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切实抓好审批权限下放和分类管理等重点工作,不断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通知强调,近期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退税规范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时限办结。
二是开展出口退税未退税款清理和排查工作。各地国税机关要对本辖区的出口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申报,在2015年4月1日以前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开展清理和排查,分清原因,妥善处理。
三是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计划管理。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决定,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出口企业的生产、出口动态,科学测算每月所需的出口退税计划。
通知强调,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是支持守法企业健康发展,构建竞争公平、秩序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环境的必要措施。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力度。要加强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工作。各地国税机关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要按规定开展识别、推送、应对、反馈和考核工作。
来源:中国税务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