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通知规定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主要原则是上下联动,全面规范,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同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
除要求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外,通知还对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和严格财政支出管理作出规定。通知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规范。
通知对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作出安排和部署。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开展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通知还对建立健全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长效机制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非税收入及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财政部要牵头定期评估。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原则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对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的政策,财政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报国务院审定。二是健全考评监督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开展监督。四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通知最后强调,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切实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抓实、抓好和抓出成效。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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