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出台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意见


时间:2014-09-25





  本报讯 住建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日前出台《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根据审批通过的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传统格局、建筑风格、外观形象、建筑材料、色彩等规划条件核发。四部门将对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严禁拆并中国传统村落,同时安排驻村专家在传统村落项目实施期间入村督导。

  《意见》强调,各地要稳妥开展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加强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整治项目管控,同时严格控制旅游和商业开发项目。除优先保护村落内濒危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外,对一般性的传统建筑修缮和改造要谨慎推进,每个中国传统村落可先选择1—3处代表性传统建筑(民居)进行示范改造,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对室内设施进行现代化提升;传统村落内各类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环境整治项目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在传统村落内开展旅游和商业开发类项目要坚持适度有序原则;支持开展传统民居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投资、租赁等多渠道参与中国传统村落保护。

  《意见》要求,省级四部门会同县级部门尽快确定驻村专家,建立本地传统建筑工匠队伍。中国传统村落所在地要明确1名县级领导挂帅,1名乡镇领导具体管理实施项目,1名驻村专家入村指导、1名带班工匠主持项目实施。每个中国传统村落要指定1名村级联络员。

  《意见》明确,四部门将组织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及工作组专家,分片区巡查传统村落各类项目。建立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管理系统,实时跟踪每个项目的实施信息。开通中国传统村落网站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和微信平台,接受公众对各类破坏行为的举报。省级住建、文化、文物、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保护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送四部门。

来源: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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