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通知指出,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根据通知,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记者庞东梅报道)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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