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走出去”


作者:姜樊    时间:2014-07-30





  银监会日前下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称,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设立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并允许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规定》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需具备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50%;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等7项条件。

  银监会表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等特定业务领域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银监会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记者 姜樊)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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