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加强并轨后公租房运行管理


时间:2014-07-07





  本报讯 7月1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

  根据《意见》,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针对由于保障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排队的问题,《意见》指出,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方便群众申请。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要纳入政府监管。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到市场承租住房的,可按各地原政策规定,继续领取或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意见》提出,省级住建部门要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已建成并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已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

  为杜绝并轨后公租房的各种欺诈行为,《意见》特别强调,应加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

来源: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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