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相关规范文件新增优先股内容


作者:赵晓辉 陶俊洁    时间:2014-06-09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说,为引导、规范充分利用优先股制度进行创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九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配套修订。

  邓舸说,这次修订明确了优先股股东权利,细化股东行权机制。一方面,在章程指引和大会规则中均规定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另一方面,两个文件分别规定优先股股东在一些重大事项审议时有表决权,同时一并细化程序性要求。

  同时,为保证优先股股东在被欠付股息时能够有效维权,章程指引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可以恢复表决权,直至公司根据章程足额支付所欠股息。

  据介绍,此次修订结合股份权益计算、要约收购的特殊规定和发行优先股作为并购重组支付工具的创新需要,对并购重组规则作出了相应完善。比如,明确计算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时,不包括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在修订后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明确: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可针对优先股和普通股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等。

  除以上变化外,修订后的章程指引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说明现金分红政策,健全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记者赵晓辉 陶俊洁)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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