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驻京记者朱婧)5月8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为促进无船承运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拟调整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近期将先在上海市进行试点。
据了解,自2014年5月15日起,注册在上海市的无船承运经营公司其业务经营资格审批由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已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继续有效。2014年5月15日以后到期需办理延期或其他变更业务的,注册在上海市的经营人可到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已向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专户”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交通运输部颁发登记证到期前,拟终止经营或换成保险(保函)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按原渠道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登记证到期后,保证金依经营人申请全部退回。
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办事指南,受理申请材料、办理许可和发放证书,及时汇总并对外公布具备经营资格企业名录,并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审批和市场监管情况。同时,负责对辖区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行政执法。
来源:中国水运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