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日前发布年度第18号公告,终裁决定自4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为期5年。商务部终裁认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4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自上述国家进口浆粕产品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根据终裁决定,美国公司反倾销税率为16.9%~33.5%,加拿大公司反倾销税率为0%~23.7%,巴西公司反倾销税率为6.8%~11.5%。此外,调查机关接受了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提出的价格承诺申请,自该公司进口的浆粕执行其价格承诺,不征收反倾销税;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倾销幅度为0.7%,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不征收反倾销税。公
告公布了反倾销税追溯征收办法,对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介绍,浆粕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7020000、47061000和47063000,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如粘胶短纤、粘胶长丝)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3年2月6日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浆粕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中的规定,2013年11月6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存在倾销。初裁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步裁定后,进行了进一步调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于日前作出上述最终裁定。
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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