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允许三类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作者:李光磊    时间:2013-01-05





  证监会12月3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此次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据了解,《暂行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治理内控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3年盈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等等。《暂行规定》还针对三类机构设定了诸如管理规模、净资本、分类评价级别等特殊条件。


  该负责人还表示,在经营运作方面,上述三类机构从事公募基金业务,在基金募集、份额登记、投资运作、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应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暂行规定》主要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在监督管理方面,《暂行规定》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上述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具有监管权,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还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处罚等。(记者李光磊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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