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


作者:庞东梅    时间:2012-12-27





  本报讯 记者12月21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以下情况免征或不征契税: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记者庞东梅报道)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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