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要求加强企业发债信用建设


时间:2012-11-02





为进一步防范企业债券市场的风险,国家发改委昨天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发改委在报送企业发债申请之前,除了要新增提供申请发债企业的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还要由整个债券发行链条上的所有机构提交综合信用承诺书,以此来加强企业发债融资过程的信用建设。

发改委昨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为了防止拟发债企业私自串通征信机构,通知特别强调,调取信用报告工作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债券工作的人员直接完成,可以请发债企业协助办理,但不得委托发债企业或主承销商等独自代为办理。发改委指出,那些已经提交申请但未获批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及时补报征信记录。

通知指出,主承销商的信用状况可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的参考指标,为此,今后将加强对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记录的调用。此外,企业债券发行前,需由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分别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如有违规或违约将自愿接受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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