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企业存货贬值增值税不需要调整


时间:2012-10-19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企业存货贬值增值税是否调整等近期纳税咨询热点进行了统一解答。

  ●代售二手车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纳税服务司介绍,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纳税服务司还介绍,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则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黑名单”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纳税服务司介绍,对要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的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自查,退税机关对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进一步调查。

  ●企业存货贬值增值税是否调整?纳税服务司介绍,不需要。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来源: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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