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海燕)为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环保部日前发出实施《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第四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四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称,自2013 年7 月1 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生产、进口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的企业,应按国四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环保型式核准申请,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型式核准申请。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按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国四标准要求。
根据公告,环境保护部继续加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采取不定期、不定时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全面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监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该车型的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并予以通报。环保部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停止其在本辖区内注册登记。对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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