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企业税前应扣未扣支出准予追补


作者:侯雪静 何雨欣    时间:2012-05-15





记者9日从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根据税务总局的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务总局强调,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为何定为5年,税务总局表示,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因此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

  此外,税务总局还强调,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侯雪静 何雨欣)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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