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调整进口税收政策鼓励科普事业发展


时间:2012-04-09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称,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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