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要密切监测中标药品出厂价格


时间:2012-04-0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3月30日发布《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审核公布中标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时,要密切监测中标药品出厂价格。药品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加强药品出厂价格监测;采取措施保证调查和监测工作落实到位。重点调查日治疗费用高、竞争不充分以及市场实际价格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的药品。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通知指出,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布中标药品包括入围药品,下同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时,要密切监测中标药品出厂价格。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通知强调,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经营者报送的出厂价格等信息及时整理汇总,适时发布相关信息,以强化社会监督;要定期调查药品出厂价格,对不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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