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从外汇局获悉,外汇局日前发布了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还称,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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