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自2012年度起,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统计直报制度。为此,国土部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统计直报制度。各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部门须按季度、年度将本级补偿费征收及入库情况通过直报系统填报和统计上报。二是自2012年度起,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15日前由省级征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征管部门填报并经审核的本季度数据通过直报系统报部,年度数据随第四季度数据一并报部。三是各省级征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权人的基本信息纳入直报系统。进入直报系统的数据须以采矿权人的实际缴费票据为基础,各级征管部门要对本级征收范围内的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等。四是各级征管部门日常管理编制的统计报表以及涉及补偿费征收的所有数据均应以直报系统为基础,确保数据统一性、权威性。
《通知》强调,各级征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和使用好直报系统,安排专用计算机、专人负责,按时填报,切实做好统计直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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