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央企不得自行扩大产权置换范围


作者:刘丽靓    时间:2011-11-10





  国有产权置换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为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资源整合,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国有产权置换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通知还规定,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事先报经地方国资委批准。

  《通知》指出,国有单位应当做好国有产权置换的可行性研究,认真分析本次置换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与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关系,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如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应当制订相关解决方案。

  《通知》指出,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置换双方应为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并遵守本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其中,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事先报经地方国资委批准。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程序,健全档案管理,不得自行扩大国有产权置换范围和下放审批权限。

  《通知》还规定,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对部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中央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刘丽靓)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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