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汇局获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据悉,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为规范试点业务操作,外汇局根据试点法规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自试点之日起施行。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来源:证券时报网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