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国决定对欧美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


时间:2011-10-21





18日,中国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的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国内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称,自本月22日起,中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己内酰胺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根据公告,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从2.2%到 25.5%不等,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