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


时间:2011-10-10





工信厅科函[201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落实《关于加强2011年工业质量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指导试点企业提高品牌培育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品牌培育的能力和绩效。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的具体措施、操作办法和工作模式,为下一步在工业行业全面开展品牌培育工作提供经验。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组织和协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组织和实施,负责遴选试点企业、培育品牌专家队伍、落实相关配套资源和激励政策措施;全国性行业协会根据行业特点负责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的行业性指导,行业试点企业的推荐。

  三、试点工作的指导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研究编制了《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第一部分实施指南》和《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第二部分评价指南》,作为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四、试点单位的推荐

  试点企业推荐程序

  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首批试点企业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推荐单位应填写《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推荐表》,于2011年10月14日前报我部科技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试点工作不限制试点企业的行业类别,建议以大众消费产品产业链上的工业企业为重点。

  试点企业的条件

  1。拥有自主品牌,有较强的品牌意识和一定的品牌管理基础。

  2。诚信经营,产品质量稳定,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

  3。在地区、行业具有影响力,或所生产的产品具有较高的自主知识产权含量。

  4。已经建立实施了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5。列入地区、行业品牌发展计划的工业企业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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