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发出了通知。
通知明确,申请人申请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登录国家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报资料,国家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终止的决定。准予终止的,受理机构应在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报资料。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报资料,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在技术审评会议召开前,原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通知还明确,申请人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的,应登录国家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并填写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的,应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国家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查询注销申报审定情况。
来源:中国医药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