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连发两文件严管央企境外行为防亏损


时间:2011-07-15





  本网讯 日前,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与《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有关专家指出,《办法》的实施将有效缓解近几年央企境外投资的亏损现象。


  两份文件中均明确指出,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报告国资委。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中央企业依法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境外大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境外企业如若发生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重大资产损失,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等重大事件后,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监督管理办法》强调,境外企业如若违规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未按本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等情形,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等,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如若出现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案程序,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情形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责。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国有产权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者转让,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产权管理办法》规定,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产权管理办法》 还规定,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持有的境外注册并上市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动的,由中央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决定或者批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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