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将在五城市试点批准个体诊所


作者:许菁    时间:2011-07-05





7月1日起,卫生部将在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试点,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

  6月28日,卫生部发出《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表示将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在五所城市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

  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等。

  卫生部要求,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此外,通知还称,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记者 许菁)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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