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房屋征收评估按市场价确定


时间:2011-06-15





  住建部6月7日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下称《评估办法》,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将完全按市场价进行。这将成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要补充法规。原建设部2003年12月1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评估办法》的亮点在于,明确了依照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等原则。

  根据《评估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对于最为关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问题,《评估办法》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中,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评估办法》要求,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住建部还表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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