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摸清纠结在“厂办大集体”问题上盘根错节的历史疑难,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将首先对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情况进行清查。
负责这一任务的国资委分配局要求,中央企业需要清查报送企业内部“厂办大集体”的数量、资产、负债、净资产、利润总额、离退休职工人数等情况,而且每一家企业都要明确“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机构及联系人,相关情况需要在本月31日之前报送国资委。
国资委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根据以往“厂办大集体”的改革经验,这些“厂办大集体”多兴办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很多企业档案管理混乱、资料缺失、产权不清、资产不明,为了不给后期的改革增加难度,要首先摸清“厂办大集体”的底数。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4月末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厂办大集体”提出了两类处理办法,一是改制,二是关闭破产。
其中,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至于改革成本的支付,特别是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国务院明确将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共同完成。(汪时锋)
来源:消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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