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或增设海外投资监管部,与国资委平行


时间:2011-04-02





随着利比亚战事不断升级,多家央企海外投资蒙受巨额亏损引起关注。根据国资委的统计,目前共有13家央企在利比亚的投资项目暂停,已披露的中国中冶、中国建筑、中国铁建、葛洲坝四家企业,涉及的项目总金额已逾410亿元。

  据统计,截至2009年,中央企业境外资产总额占中央企业总资产的19%,当年实现的利润占中央企业利润总额37%。在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中,国有企业占据了大半壁江山。

  制定新的央企海外资产监管办法迫在眉睫。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南申指,应改变目前只重事前风险防范的政策思路,代之以风险的转移、分担和补偿等成本收益方法,构建投资风险的防范与管控的法律机制。

  据悉国务院有意在国务院下再增设一个海外投资监管部门,与国资委平行,专司海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以协调海外国资监管各方面的利益。

  事后监管重要性

  随着央企“走出去”规模不断提升,其相应的海外投资监管风险也不断暴露。

  早在2010年10月25日,中国铁建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承建的沙特轻轨项目因实际工程数量比签约时预计工程量大幅增加等原因,预计将发生大额亏损,总亏损额约为人民币13.85亿。

  而利比亚的战火再次让中国铁建等13家央企蒙受巨额亏损。根据目前已经披露项目情况的中国中冶、中国建筑、中国铁建、葛洲坝四家企业,涉及的项目总金额已逾410亿元。

  目前,中国对于境外国资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但这些规定大都在上个世纪出台且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2009年,商务部、发改委等分别对有关海外投资审批和监管的规定作出修正,从总量控制和定向促进的角度提出对海外投资实施监管,成为国企海外投资监管的最新参照。

  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南申指,我国现行的海外投资监管政策大多以消除风险为主要规范目标,具有浓厚的事先防范特征。“虽可在一定程度上过滤风险,但不能满足海外投资企业的要求。”

  “应当抛弃不出风险的不切实际幻想,”孙南申表示,“而代之以风险的转移、分担和补偿等成本收益方法,以构建投资风险的防范与管控的法律机制。”

  “央企的走出去战略与海外风险的监管本身就是矛盾的两面,绝不能因为单重事前防范而将央企管死,失去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副主任陈少强表示。

  在事后风险防范机制设计上,陈少强认为应建立起央企与各政府部门联动的海外投资纠错机制,“通过纠错机制作为企业内部监管与国资委等部门外部监管的衔接联动,建立及时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损失规模不会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而面对如利比亚战争等突发的政治风险因素,曾参与多家央企国际化战略制定的正略钧策咨询公司合伙人崔自力表示,应在央企内或国资委层面建立起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将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作为一项制度化建设,提前预备风险基金,才能应对随时到来的市场环境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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