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境内居民购汇年度总额将由现在的5万美元大幅提高至20万美元。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3月15日予以否认。该负责人表示,上述消息完全没有根据,外管局现阶段无调整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的政策计划或安排。
同日,外管局还发布了关于印发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据了解,该《办法》旨在促进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发展,便利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同时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
个人可通过电子银行结售汇
《办法》指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银行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并执行全国统一的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总行(包括在境内未设总行的外国银行分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应具有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外管局介绍,在2010年初,为便利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支持银行业务创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准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试点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个人可通过试点银行的电子渠道自助进行结售汇操作。
根据《办法》,境内外个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贸易除外)的购汇和结汇业务。个人应通过本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而对于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结售汇的个人,银行应核实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与业务办理账户开户国别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相符。
“《办法》的出台,顺应了电子银行的发展趋势,可进一步便利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减轻银行柜台压力,降低银行经营成本。”外管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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