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宽税基和结构性减税的步伐继续推进。
近日,国税总局接连出台《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公告》和《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退休补贴公告》两份文件,继续加强个税征管力度。
据地税系统相关人员介绍,出台的两份文件除了意在加强税收征管外,还对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进行了税收上的适当倾斜。
“原本实行的分类式个人所得税,其规定中的‘其他’收入太过广泛,给基层实际工作中税收征管带来许多不便,也影响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的进程,”社科院财贸所财政研究室副主任张德勇对本报记者表示,“未来肯定要继续细化相关规定,并在宽税基的基础上实现减税,以促进收入分配的平衡化。”
税收优惠扶持企业年金发展
《企业年金公告》中规定,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为员工缴存的企业年金也应纳入计税范围。其中企业缴费部分计入员工个人账户时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江苏省一位市级地税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2009年时国税总局已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把企业年金纳入个税计税税基。
“但实际征收过程中并不是所有企业都算进去了,很多企业计税时并没有加上这一项,”上述工作人员表示,“这次是‘三令五申’。”根据《企业年金公告》的规定,对于过去没有对企业缴费年金征税的,须按照规定补交相应税款。
按照此前《通知》中的规定,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举例说明,即某员工当月工薪收入为16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500元,按照原来单独列户计税的要求,1600元的工薪部分低于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予以免税,而500元的企业缴费部分则需按照5%的税率缴税。
而根据新发布的《企业年金公告》规定,该员工需计税部分为工薪和年金之和2100元中超出2000元的100元部分,税基降低了400元,为低收入者起到了减税的作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企业年金规模的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正式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为1975亿元,参加企业年金的人数是1116万人,仅占2.2亿参加基本养老人数的5%,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则不足1%。
此前国税总局亦指出,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应该适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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