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禁止经营者结盟垄断操纵价格


作者:谢天    时间:2011-01-12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去年12月29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第8号公布,将于2月1日起实施。日前,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加强反价格垄断监管

  问:为什么要制定《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答:制定两部规章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 加强反价格垄断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体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严厉打击各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两部规章对《反垄断法》作了必要的细化,有利于准确判断各种价格垄断行为,把握处罚依据,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二是有利于促使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两部规章进一步界定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明确了市场主体开展价格竞争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使经营者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反价格垄断政策,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三是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两部规章对各种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以及执法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规定,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准确分析定性,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界定三类价格垄断行为

  问:《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反价格垄断规定》属于实体性规定,共29条,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三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水平;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同时《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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