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提醒企业及时申领原产地证书


作者:王优玲    时间:2011-01-05





本报讯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早期收获计划于2011年1 月1日实施,海关总署日前提醒企业及时申领原产地证书。据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原产地证书就像货物的“ 身份证”。只有证明货物为大陆或台湾原产的产品才可以享受ECFA 优惠关税待遇。该负责人强调,对于即将进口或出口属于ECFA 早收计划范围和被视为大陆或台湾原产产品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签发ECFA 原产地证书的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

海关提醒企业在申领原产地证书时注意几个关键要素:一是原产地证书样式必须符合早收计划相关规定,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前签发;二是原产地证书应按照原产地证书背页“ 填写须知”正确填制,如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产品描述可辅以英文,货物的税号编码应填写进口方8 位编码等;三是证书署名和盖章应符合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海关同时指出,如果出现下面情况,将影响到企业享受优惠关税:进口货物经认定不具备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资格;进口货物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直接运输的规定;原产地证书未按填写须知正确填制、署名和盖章;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相符;原产地证书所列货品名称、税号前8 位、数量、重量、包装唛头、编号、包装件数或种类等内容与所申报的货物不相符;进口商或被请求协助核查的出口方未能于收到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20 天内提供资料或书面核查结果;一方规定的其他情形。(王优玲)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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