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对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4-24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指出,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输配电价过程中,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公告显示,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促进电网企业加强成本管理,发改委对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8日,各界人士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

  意见稿明确了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其中,折旧费,是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运行维护费,是电网企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意见稿明确指出,下列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二)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三)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四)各类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五)各类广告、公益宣传费用。(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八)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在监审期间内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输配电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国家重大输配电项目建设中,因企业自身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重复建设等造成的额外投资费用支出。(九)其他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的费用。

  意见稿显示,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按照 500 千伏及以上、220 千伏(330 千伏)、110 千伏(66 千伏)、35 千伏、10 千伏(含20 千伏)、不满 1 千伏分电压等级核定。


  转自:中国发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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