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物流统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已开展物流统计工作但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地区,由各地区按职能分工于2019年6月底前确定,难以确定的原则上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尚未开展物流统计工作的地区,要积极借鉴其他地区经验,于2019年底前启动物流统计工作;从2020年开始,各地区均要按照季度发布统计数据。
通知提出七方面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
二是提升物流统计质量水平。各地区要严格依据《制度》进行核算,确保全国核算方法的统一,建立年度统计数据专家评审机制,造好与历史数据的衔接,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审核把关。从2020年开始,各地区均要按照季度发布统计数据。
三是加强物流行业监测分析。按照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若干大型物流企业、物流园区、物流平台作为监测点,及时发现物流业发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建立反映物流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质量发展的运行监测体系。
四是扩大统计成果宣传应用。各地区要积极扩展物流统计数据发布渠道,造好数据解读,利用统计数据多发布高质量的分析报告,提高统计工作影响力。
五是强化物流统计支持保障。各地区物流统计工作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物流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将物流统计纳入政府部门预算,可委托有能力的行业协会或企事业单位等承担具体统计工作。
六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七是加强物流统计指导考核。
转自:经济通中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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