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现代煤化工项目环境准入条件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6-01-14





  为规范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煤化工行业技术进步,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作为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依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准入条件》按照“环境优先、合理布局、环保示范、源头控制、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现代煤化工生产建设项目。


  在规划布局方面,《准入条件》要求,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优先选择在水资源相对丰富、环境容量较好的地区布局,并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已无环境容量的地区发展现代煤化工项目,必须先期开展经济结构调整、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等措施腾出环境容量,并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缺水地区严格控制新建现代煤化工项目。


  《准入条件》明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主要补给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脆弱区域、泉域出露区以及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现代煤化工项目。


  《准入条件》要求,严格限制将加工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或综合利用技术尚不成熟的高含铝、砷、氟、油及其他稀有元素的煤种作为原料煤和燃料煤。


  《准入条件》提出,现代煤化工项目的工艺技术、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鼓励采用能源转换率高、污染物排放强度低的工艺技术,并确保原料煤质相对稳定。在行业示范阶段,应在煤炭分质高效利用、资源能源耦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如废水处理技术、废水处置方案、结晶盐利用与处置方案等等方面承担环保示范任务,并提出示范技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应对措施。


  在用水方面,《准入条件》提出,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使用矿井疏干水、再生水,禁止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沿海地区应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用水,缺水地区应优先选用空冷、闭式循环等节水技术。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此外,《准入条件》还对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废水处理、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处置、地下水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监测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


  《准入条件》在附则中提出,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准入条件与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转自: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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