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


时间:2015-11-06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自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和规范工作,切实解决该环节存在的乱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等问题,为外贸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环境。

《通知》严格限定了港口收费项目和范围,并重点强调了规范拖轮使用,严禁港口强制服务收费、港口所属船代公司搭车收费等问题,并提出了7类需重点规范的行为:一是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二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港口经营人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三是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的各项收费不得突破现行的收费标准上限;四是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五是港口经营人不得故意使用大功率拖轮、延长拖轮使用时间、增加拖轮使用数量;六是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七是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所属船舶代理等企业招揽业务、搭车收费。

《通知》明确,清理整顿工作将以“打破垄断、促进竞争,规范行为、加强监管”为原则,对在港口收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需从规范行业管理的角度采取措施或予以处罚,将违反《价格法》的有关行为移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在此期间,交通运输部也将根据有关情况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选择部分省市和港口企业开展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的督察和抽查工作,并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治措施。

来源:中国海洋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