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在极短的时间内,互联网金融就以星火燎原之势进入亿万人的生活,确立了其在经济社会中的独特地位,然而,这一新型金融形态能否健康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的积极力量正在牵动着各方面的神经,正在挑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金融监管制度,正在呼唤创新一种适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大公作为有强烈责任意识的民族评级机构对此进行了深刻思考和积极回应。
一、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
金融的本质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构成的信用关系,或者说金融就是一种信用关系。互联网金融是运用网络技术手段构建的信用关系,它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
信用关系的形成是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偿债风险判断为前提的,信用风险就是指构建信用关系基石的债务人偿还能力的风险。传统金融通过两种方式满足信用关系形成对债务人信用风险判断的需要:间接融资时,国家对债务人的监管是在为债务人信用背书;直接融资时,评级则扮演了信用关系媒介的角色。
互联网金融依然必须遵循债权人对债务人信用风险判断为前提的信用关系形成规律。那么,现实中互联网信用关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
1、监管缺失,互联网债务人不是以监管形成的信用进入互联网金融世界的。
2、评级缺失,互联网债务人不是以独立第三方评级形成的信用成为互联网金融主体的。
3、信息缺失,互联网债务人不是以全面、真实、专业、规范、及时披露自身偿债风险信息形成的信用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融资活动的。
三种缺失最终导致的后果是互联网债务人真实偿债能力信息的缺失,是构建信用关系基础的缺失,是完全通过债务人对债权人利益回报的口头承诺建立起了互联网信用关系。
可以肯定地讲,由三种缺失所决定的违背信用关系形成规律的互联网信用关系隐藏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这一风险导致的危害将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料:
1、导致互联网信用关系泡沫化。缺失真实偿债能力信息支撑,债权人仅凭债务人的利益承诺就做出投资决策,由此建立的信用关系是不可靠的;
2、导致互联网信用危机。当泡沫化的信用关系数量达到一定临界点时,某一个债务链环节的断裂必然引发互联网信用体系崩溃,这一危机爆发带有必然性;
3、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互联网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不是契约式的,缺乏法律保障,无论发生任何形式的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利益难以取得法律支持的追索,必然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消极因素。
4、导致国家信用体系动荡。互联网金融参与人数逾亿,资金规模超万亿元,客观上已成为国家信用体系(由信用关系构成的社会再生产资金流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与其交集的数不清的债权债务主体,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危机,相关债务链也难幸免。
现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其引发后果的内在逻辑要求我们科学认识这一金融形态的信用风险形成规律,找到保障其安全发展的风险控制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要求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在全社会范围内解决资金供求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地提高社会融资效率, 由此形成了其显著区别于传统金融的三个特性:
1、公开性。资金所有者和使用者只有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表达各自的诉求,才能抛开解决供求信息不对称的中间环节,快速找到响应者,实现供求之间的直接对接;
2、大众性。由公开性所决定,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大众参与的公共融资平台,参与的债权大众和债务大众构成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和利益攸关方;
3、效率性。大众对资金供求愿望的公开表达可以快速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
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决定了其风险形成的特殊性:
1、加剧了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运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虽然解决了资金供求信息不对称,但却加剧了债务人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其根本原因是,债务人可以随意进出互联网融资平台,对其必须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无任何约束,对其偿债能力判断无真凭实据,对其违约行为无惩戒手段;
2、信用风险生成速度及影响可超出任何金融形态。在信用风险信息严重不对称条件下建立的互联网信用关系缺乏稳定基础,从而导致信用关系破裂速度快,传导面广,危害人群多。
互联网金融风险形成特性决定了其风险管控的特殊性:
1、债务人必须承担向债权大众公开其信息的责任。债务人
完全是以公开方式进入互联网金融平台举债的,因此,全面、真实、专业、规范、及时地公开披露信息并偿还债务是互联网债务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是其进入互联网融资与债权人构建信用关系的前提;
2、债务人必须接受债权大众的公开监管。监控债务人风险是债权人的天然权利,因在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是以债务人信息披露质量为前提条件,并以此来提高交易效率,唯有依靠以亿万债权大众为载体的大数据力量方能高效清洗债务人信息数据,去伪存真,实现阳光下的安全交易;
3、必须引入公正的信用评级。评级的天然功能就是通过揭示债务人信用风险扮演构建信用关系的媒介,因此将市场公信力高的评级机构引入互联网金融,运用互联网评级技术专业化地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信用风险信息,对其真实偿债能力进行公正评判,无疑将是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的不二选择;
4、必须建立黑名单制度。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是建立其健康运行之根本,那么对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的各类互联网主体纳入黑名单,并据此形成对其所有经济社会行为的严厉限制,将是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制造者的利器。
债务人公开信息,债权人公开监督,评级专业监控,黑名单公示,四位一体联动是满足互联网金融本质要求的信用风险管控模式,其中,评级的作用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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