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从今年7月开始,江西省将用半年时间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
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当下,笔者认为,江西省强制食品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险”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化解食品安全风险,解决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事件后的索赔问题。
据报道,我国于2008年推出的“食品安全责任险”至今5年乏人问津,保监会数据显示,全国食品行业投保率不足10%,主要为食品进出口生产商,其中餐饮企业投保不到2%。
“食品安全责任险”囊括了所有食品生产、供应商,餐饮业因餐馆过失,导致顾客食物中毒、摔伤、烫伤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可赔50万元。这是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一条市场途径,但该险种为何遭冷遇?不受企业待见?据分析,主要是企业缺乏风险意识,加上缴费率较高,企业无积极性。
但笔者认为,更关键的原因是,“食品安全责任险”缺乏强制性,属于“自选动作”,企业自愿投保,许多食品生产、供应商自存侥幸,认为不会出大事故,有点小失误,给消费者赔点钱了事,没必要将大把银子白送给保险公司。此外,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企业破产,最终埋单的还是政府,如“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住院费用及经济赔偿全由政府支付,这也影响到了企业的风险责任。
当下食品安全已成为高风险的社会问题,在此种背景下,参照“交强险”的做法,依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很有必要,这样既能增强企业责任意识,又有利于化解消费者索赔难,同时也是市场化处理解决食品经济责任赔偿的有效途径。据了解,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就推行了“食品安全责任险”,我国台湾地区还把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专门写进《食品卫生管理法》。
江西省开始试点,值得称赞。借鉴他山之石,笔者建议将“食品安全责任险”写入正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责任险”应本着公平、合理、适用、普惠的原则,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规定:第一,企业保费不能过高,现有“食品安全险”要求按照营业额1‰或赔偿金额的1%投保,企业要被“吃掉”不少利润,保险公司赚得过多,不尽合理,应适当降低。第二,保险公司要简化消费者索赔的程序与手续。第三,立法防止餐饮业通过涨价或乱收费把保费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第四,通过经济手段鼓励企业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调动其投保积极性。比如当投保周期一年结束后,企业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可适当返还部分保费,或降低第二年的保费率。(尹卫国)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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